
【基本案情】2020年6月3日16点09分,张某波驾驶牌号为湘KC5602货运车辆,从汉寿县城区运载建筑材料驶往汉寿县沧港镇军刘村,途径S315线K20+(770m-980m)路段时,被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设置的治超非现场执法设备抓拍并称重,经检测,该车为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为67吨,超限36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已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张某波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1年9月10日,汉寿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例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常德市有美堂置业有限公司在我县经营期间,许可取水量为20.82万立方米,而在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实际取水量分别为30.9511万立方米、60.4683万立方米、52.26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且未按时按量缴纳水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收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汉寿县水利局责令常德市有美堂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日内到局水政监察大队接受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汉寿县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常德市有美堂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 源:汉寿县民政局
汉寿县农机中心
汉寿县交通局
汉寿县水利局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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